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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2018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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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2018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部门(公章):     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与自然资源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

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

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

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勘


察


单


位

1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勘察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1.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设


计


单


位

1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

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

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监


理


单


位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合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18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部门(公章):     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填写人:         

序号

单位类别

处 罚 形 式

处罚起数

涉及企业数

1

建设单位

罚款起数



2

勘察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3

设计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4

施工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5

监理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没收违法所得



6

合 计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没收违法所得



注:本表仅限于按照两《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

附件3


2018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部门(公章):     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填写人:             

责任主体

依据“部长令”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合 计







注:1.本表不包含依照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内容。

2.地方法规、规章是指地方人大条例、省(市)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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