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54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建通〔2019〕130 号关于规范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相关 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 等文件要求,通过整合环节、简化流程、减少材料、试行承诺等方式,减少审批时间。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精简审批流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 号),取消招投标报建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施工类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服务类合同(项目管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取消施工许可证换发正本环节,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核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A3 纸套打系统模板加盖公章作为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原印刷版的空白施工许可证停止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后需将证书扫描件上传系统备查(实行电子证照的地区除外)。取消合同备案工作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通过动态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继续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二、合并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申请并联办理,相关 申报材料进行合并,通过系统将各部门需要审批信息同步推送至 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受理环节确认收到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网上申请后,同步将对应材料转质量监督机构和 施工许可审批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并联审批时限2 个工作日,不互为前置,1 个工作日内送达施工许可证,合计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提交施工许可相关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或相关承诺书(包括工程 项目及参建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第一次跟踪监督 服务入场时进行核验。三、精简申报材料进一步缩减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方 式检索的材料,在施工许可办理环节不再重复提交项目立项批文 和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招标最高 投标限价备案和中标备案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可按照工程已完成 图审的进度分期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各标段建设规模合计 大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规划后 继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四、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线下提交申请材料,试行告知 承诺制,法人承诺提供真实、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待系统实 行电子签章后进行系统内附件电子签章认证,相关行政审批附件 资料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负责长期保存,以满足因行政审批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讼诉等需要提供庭前举证材料的要求。五、试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依据审批依据及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 人应当提交的部分材料试行告知承诺,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 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六、强化监督管理对按照本通知要求报审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发证后监管工作,对承诺履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抽检,并通过系统进行比对分析,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有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因违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规定列入黑名单实行惩戒,并通过“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本通知自2019年8月23日起实施。各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情况具体细化实施,实施中存在问题,请及时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对接解决。附件: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8 月23 日附件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 32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2014〕153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 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 〔2007〕550 号)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 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 查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 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承诺书。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依据审批依据及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 计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已办理工伤保险(施工单位缴纳凭证) 按规定存入安全措施费(建设单位存入)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请勾选,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安全措施费存入凭证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构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补充的 材料。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且无法补正,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公众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10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 年8 月23 日印发 |